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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旨在於弘揚中華文化推廣與鼓勵藝術創作風氣,提昇美術作品水準,為加拿大多元文化盡一份心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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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覽的類別:油畫,雕塑,水墨、水彩、膠彩,陶藝、版畫,綜合媒材,書法、篆刻、攝影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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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畫廊之展覽,分為本畫廊主辦和協助辦理两種。申請人應將相關作品幻燈片資料送至本畫廊。繳交之作品幻燈片,均應註明作品名稱、創作時間、材料及尺寸等基本資料。繳交之有關資料,除原作歸還申請者外,概由本中心存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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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本畫廊經過研討,將函知申請人(或團體)碓確定展出的性質,日期和展出相關事宜。並爭取得到展出者的共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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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期為7天,參展人應依排定之檔期堤前五日送作品至本畫廊,以便如期展出。因故未能如期送上作品展出,應於安排之展期前三個月通知本畫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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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出人展出作品之包裝、運送,保管、保險等由展出人自行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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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覽場地佈置由展出者與本中心展覽組共同研商安排。佈置場地時請勿破壞或變動本畫廊原有設施,嚴禁使用雙面膠膠水等。場地佈置所需人力、材料,由本畫廊和展出者負責。並須於展出前二日佈置完成,並請配合本畫廊開放時間上午11.00時至下午5.00時作業;並於展覽結束之次日取回作品,恢復場地,逾期本畫廊不負保管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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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出者應依規定使用場地,並維護場地之完整,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本中心有所損害,展出者應負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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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覽的請帖、海報及宣傳,開幕茶會,剪綵儀式等等之製作,須由本畫廊與展出者協商同意後辦理,所需經費由本畫廊或展出者分別担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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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覽期間作品如有毀損或遺失,本畫廊不負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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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展出者自己主辦之展覽,標價及買賣由展出者自己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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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覽之費用